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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修改 强化食品添加剂监管
【大中华食品网】 时间:2009-02-06 来源:本站整理 【收藏本页

  包括企业国资法草案三审稿在内的6部法律草案昨日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企业国资法有望在本次会议期间获得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有较大幅度修改。

  食品安全法草案:

  强化食品添加剂监管

  受到三鹿牌奶粉事件的影响,本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作了较大修改。

  法律委员会建议,加强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规范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加强食品检验,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增加有关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包括:一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二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邮政法修订草案:

  确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昨日还对邮政法修订草案进行介绍说,鉴于信件寄递业务的特殊重要性以及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修订草案在确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的同时,明确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这样不违反我国入世承诺,也不影响外资快递企业从事信件国际快递业务时在国内段的收寄、运输、投递等活动。

  根据修订草案,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企业国资法草案有望获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比较成熟。

  法律委员会建议,在“国家出资企业”一章中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向其委派参加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草案二审稿提到,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此,不少与会委员和人大代表都提出了异议。吴晓灵委员提出,从中央层面讲,应当出现几十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既是出资人代表,又是监管者,不恰当。全国人大代表周联清建议,政府可以设立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不过,本次草案出于现实情况,并未对已有条文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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