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该市生鲜乳收购站建设标准。
一、主体资格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证,有效期2年。
二、选址与布局
(一)各区(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收购站。
(二)交通方便,有稳定水、电供应,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符合区域规划,周边无污染源,排污通畅,达到食品卫生环境标准。
(四)奶站功能布局合理,站内生活区与收奶区分开。
三、建设用房
建筑面积应在100m2以上,除收奶操作用房外,还应设有材料仓库、更衣室、消毒室、检测室、卫生间及其他收购服务的必须场所。门前地面硬化在100 m2以上, 室外阳光篷面积不少于100 m2。收奶操作间的地面铺耐磨防滑瓷砖、墙面贴瓷砖,建筑物的屋顶、墙壁及地面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易清洗的浅色防腐材料建造。
四、设施与设备
根据年日平均收奶量,配备相应数量及规格的设施设备。每个收奶站应具备以下设施设备:奶泵、鲜奶过滤槽、直冷式储奶缸、鲜奶留样专用瓶及留样存放冰箱;乳成份测定仪等能检测牛奶密度、水分、酸碱度、鲜度、乳脂率、蛋白率、等常规指标的检测仪器、器材、和试剂,有符合标准的计量设备或计量工具;有低温鲜奶运输车;有备用电源等。
五、工作人员配备
每个收奶站至少配备2名质检人员。奶站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县级及以上疾病控制中心签发的健康证。质量检验人员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收奶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质检人员每年应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卫生等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六、管理制度
生鲜乳收购站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裱制上墙,严格执行。
(一)卫生消毒制度
奶站配备的收奶设备及存储运输设备等,应及时按要求清洗消毒。加强卫生管理,收奶操作间保持卫生、整洁、无蝇、无鼠。鲜奶存储与运输应科学合理,符合卫生质量要求。严格按照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印发的《生鲜乳收购站卫生制度》(详见附件一)的规定执行。
(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收奶站应按照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印发的《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保障制度》(详见附件二)的要求建立收奶质量安全保障制度,确保收奶质量安全。
七、生鲜乳收购
(一)收奶站应该依据《生鲜牛乳收购标准》(国家标准GB6914-86)与奶牛养殖场(户)签订奶源购销合同。
(二)生鲜奶收购站应当按照《生鲜牛乳收购标准》(国家标准GB6914-86)对收购的生鲜奶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生鲜奶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奶的收购质量。
(三)禁止掺假使假,禁止收购有质量问题的生鲜奶,禁止向生鲜奶中添加任何物质。管理、质检人员应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做到每批必检,合格才收,并做好记录保存备查。
附件:
生鲜乳收购站卫生制度
1、环境卫生
1.1奶站距离居民集中区、医院和垃圾场(站)、污水(站)500米以上。
1.2奶站职工宿舍与奶站工作用房相距20米以上;奶站周边不得有农药、兽药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经营单位。
1.3奶站周围100米内无污染源(厕所、畜禽养殖场等),地势稍高,排污顺畅。
1.4奶站连接公路的道路路面、停车场和室外场地地面硬化,定期清洁,保持卫生,雨天不泥泞,晴天不扬尘。
2、室内卫生
2.1奶站室内地面砌防滑耐磨瓷砖,墙面1.5m以下贴白色瓷砖,墙面上部、屋顶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易清洗的浅色防腐材料建造。
2.2奶站工作用房各功能间(收奶室、鲜奶制冷贮存室,质量检测室等)相互分隔。
2.3奶站室内每天清洗一次,三天全面消毒一次。确保室内无异味,墙面、地面无污垢,室内无苍蝇、老鼠。
3、设备卫生
3.1材质:奶站盛、储奶容器须用不锈钢制造。
3.2存贮:生鲜奶须用制冷设备在2小时内冷却至0—4℃,低温罐装密封存贮。
3.3装车:只能使用吸奶泵把奶从储奶罐(槽)抽入运奶车。
3.4运输:由符合要求的生鲜奶运输车在0—4℃的低温下运送。
3.5清洗:每送完一次奶用碱液清洗贮奶罐(槽、盛奶桶)和运奶车的罐(槽),每三天用酸液清洗一次贮奶罐(槽、盛奶桶)和运能车的罐(槽),并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清水冲洗残留的碱酸液。每天清洗设备外表一次,保证设备外表清洁。
4、人员卫生
4.1奶站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县级以上疾病控制中心检查合格后签发的健康证才能上岗。每年体检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4.2奶站须配备工作人员专用卫生工作服(含鞋帽),并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整洁。
4.3工作人员必须经常修剪指甲等,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为了保证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设备
1.1盛奶桶以不锈钢制造。
1.2储奶罐(槽)具有制冷功能,在满罐时2小时内将生鲜乳冷却到0-4℃。
1.3配备与制冷、储存设备配套的备用发电机组,在停电时立即启用。
1.4运奶车具有制冷、保温功能,运输过程中,奶的温度保持在0-4℃。
2、生鲜奶检测
2.1配置对生鲜乳进行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常规检测的仪器设备和工作间。
2.2配备专人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每批生鲜奶进行感观、酸碱度、密度等常规检测。
2.3依法接受县级以上行政监管部门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随机和定期快速检测,接受省、市(州)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常规监督检测和执法抽样检测。
2.4检测指标:生鲜乳营养质量指标(卫生部门制定标准)、常规卫生指标(卫生部门制定标准)、细菌总数、致病性微生物(结核病菌、布币杆菌、抗生素等)、兽药残留和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残留。
3、禁收及无害化处理
3.1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3.1.1添加了任何物质的;
3.1.2营养成份不达标的;
3.1.3常规检查不合格的;
3.1.4用非食品容器送收的;
3.1.5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3.1.6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3.1.7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奶畜产的;
3.1.8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3.2不合格生鲜奶的无害化处理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或采取其他方式无害化处理。
4、设备消毒
生鲜乳贮存设施使用前必须消毒并晾干;使用后1小时内应清洗、消毒并晾干;不用时,用防止污染的方法存放好,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5、记录记载
5.1记载内容
5.1.1生鲜乳收购记录,由收奶员负责记录并签字。
5.1.2生鲜乳检测记录,由检验员负责记录并签字。
5.1.3生鲜乳销售记录,由销售经办人负责记录并签字。
5.1.4生鲜乳运送交接记录,由押运员记录,并由收奶单位经办人、押运员、驾驶员、乳制品企业收奶员共同签字。
5.2记录格式
记录格式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农办牧[2008]67号文件提供的格式,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统一印发辖区内收奶站。
5.3记录保存
收奶站各项记录装订成册,保存二年。
6、监督管理
6.1巡查制度
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巡查辖区内所有奶站。
6.2巡查内容
6.2.1对向奶站供应生鲜乳的奶畜进行乳腺炎、结核病、布币杆菌及其他传染疾病检疫。
6.2.2督促向奶站供应生鲜奶的养殖场(户)依法使用兽药、饲料等投入品;
6.2.3监督向奶站供应生鲜奶的养殖场(户)执行奶畜休药期和产犊后7日内初乳的禁售;
6.2.4督察派出的驻站质量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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