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有关食品安全、秸秆利用、道路交通等内容的一批国家大法和地方法规开始实施。其中一些法律法规的重要规定,将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改变。
秸秆禁烧大督查全面启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6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省级首部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和促进综合利用的地方性法规。记者从省农机局获悉,全省3300万麦地正在进入夏收,预计到5日前后会进入收割高峰期。1日起一系列督查将全面启动,省农机局将派出6支督查队赴全省,之后省人大和省政府也将有更高级别的督查。
法规划定的秸秆禁烧区为:南京市的行政区域,其他设区的市的城市建成区周围30公里范围内,以及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机场周边二十公里范围内;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和铁路两侧5公里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划定的其他区域。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禁烧区将逐步扩大,到2012年底实行全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买到问题食品可10倍索赔
备受瞩目的《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实施。以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食品后,可获得买一赔一的赔偿。而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处罚标准提高到2000元-5万元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还将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值得消费者关注的规定还有,食品添加剂不得随意添加,目录以外的添加剂都不能使用;对食品一律不得免检。“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给免检产品制度敲响了警钟,为此,新法中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食品添加剂有了新规定
根据国家大法的新规定,江苏也修改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新规于6月1日起施行。
江苏新修改的规定中,“禁止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国家规定的违禁药物”;“禁止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添加苏丹红、三聚氰胺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的,按照本决定第三条处罚;畜禽养殖单位和畜禽养殖户违反规定的,按照本决定第四条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车故意“碰瓷”“整歇”了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也经过了新的修改,新规于6月1日起实施。修改部分主要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比例的调整。这其实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内容的执行。
修改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备受争议,法律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哪怕是后者的责任,机动车一定要负责。舆论普遍认为,这条规定会纵容“碰瓷”现象,也会使开车人在发生事故时产生“撞伤不如撞死”的恶意行为。
充分考虑社会舆情之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进行了修改,江苏地方法规马上予以“落地”。
根据新规,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当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最多只负10%的责任。而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5种开车“轻微违法”今起只警告
从今天起,开车人可以为自己的无意轻微违法申请警告权。因为,6月1日起,《江苏省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正式施行,在江苏省境内,15种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后,只要开车人认识到过错,接受教育,及时纠正,交警将只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于15种“轻微行为”中的第四种到第十五种轻微违法行为,如果在一年内开车人屡教不改的,从他的第三次违法行为开始,交巡警部门将依法给予必要的罚款处罚。(周静文 王晓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