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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厂卫生规范
【大中华食品网】 时间:2009-01-05 来源:本站整理 【收藏本页

葡萄酒厂卫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颁布日期: 1991.3

【GB 12696—199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加强葡萄酒生产工业企业的卫生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以葡萄和葡萄原汁为原料,采用发酵法生产葡萄酒的工厂。    2 引用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J 4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3 名词、术语   

3.1 葡萄酒:指纯由葡萄经破碎、分离、发酵、陈酿制成的低度酒,使用或掺用其他水果发酵酿成的酒类。使用果汁或香精等不经发酵而配成的酒类,均不得称为葡萄酒。    3.2 清洗和清除:指去除泥土、残渣、原尘、油垢及其他不应有之物。   

3.3 污染:指产品中出现的有害之物。   

3.4 消毒:指用符合葡萄酒生产卫生要求的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在无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将微生物数量减少至无害水平。

   4 葡萄原料采购、运输、贮藏的卫生

   4.1 原料葡萄的采购

   4.1.1 采购的酿酒葡萄原料必须是在无毒区域内种植和收获的产品。    4.1.2 原料葡萄园不准喷施禁用的农药,葡萄收摘前十五天必须停止喷洒任何农药。    4.1.3 收摘酿酒葡萄时应按要求分品种用筐或木箱盛装。装原料葡萄的筐(箱)须清洁、专用,禁止使用装过农药、肉品、水产品等有直接污染的筐或箱。    4.2 原料葡萄的运输和贮藏

   4.2.1 运输葡萄原料的车辆必须清洁,禁止使用装运过农药、肉品、水产品等可造成污染的车辆运输。

   4.2.2 运输途中需有篷布或其他覆盖物。防止途中被泥沙灰尘污染。    4.2.3 进厂的酿酒葡萄原料,必须在24 h内加工破碎完毕。

   5 工厂设计、设施的卫生要求

   5.1 选址    葡萄酒厂应座落于无毒害、无各种污染源和其他可能影响葡萄酒生产卫生的地方。

   5.2 厂区和道路

   5.2.1 葡萄酒厂必须有清洁的环境,厂区应绿化,尽量减少裸露面积,绿化带应多种植常绿灌木和花草,生产区不宜种植有飞絮和香味浓郁的花树,以免葡萄酒受到污染和影响。

   5.2.2 厂区应按行政、生活、生产、辅助系统等划分布局。行政、生活区与生产区要相隔一定距离,并处于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5.2.3 厂区内主要道路要宽畅,做到人流和物流的道路分开或固定走向,保证安全和整洁。厂区内和进入厂区的主要道路的路面应选用混凝土、沥青、石块等不易起尘的材料铺筑,路面要平坦、无积水,并有足够的排水设施。

   5.2.4 葡萄酒厂的环境卫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5.3 厂房与设施

   5.3.1 微生物培养室和洗滤棉加工室

   5.3.1.1 无菌室的设计与设施必须符合无菌操作的工艺技术要求,室内必须设有带缓冲间的小无菌室,并有完好的消毒设施。缓冲间的门与无菌室的门不应直接相对,至少成90 °。避免外界空气直接进入无菌室。

   5.3.1.2 洗滤棉板加工室必须卫生清洁,封闭良好,无污尘及霉菌污染。    5.3.2 厂房与设施必须适合葡萄酒生产的特点和要求,合理布局,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必须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建筑结构和装饰要利于清洁和维护,厂房应规定维修期。    5.3.3 生产车间

   5.3.3.1 生产车间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往返,防止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和混杂。

   5.3.3.2 地面应采用不吸水、不透水,防滑、防腐蚀无毒的材料铺砌,无裂缝和易于冲洗消毒。地面要有1 %~2 %的坡度及排水系统,以保证排水通畅,地面无积水;车间内下水道应有可靠的液封装置。

   5.3.3.3 墙壁应由不透水、不吸水、耐洗刷、防渗的材料构成,表面应平滑、无裂缝,并涂刷浅色、无毒、不易脱落、易于清洗、消毒、灭菌的涂料。墙角应为弧形。    5.3.3.4 门应具有光滑和不吸水的表面,关闭严密,并根据各车间的实际需要,设置纱门、纱窗、水帘、风幕等防蝇设施。

   5.3.3.5 窗台高度在1 m以上,内窗台应向下呈45 °的斜度。

   5.3.3.6 天花板应能防止灰尘积累、霉菌生长和材料剥落,应易冲洗和无冷凝水。    5.3.4 仓库

   原辅料贮藏仓库的地面、墙壁应采用水泥或其他不透水材料构筑,库内必须清洁、干燥,并有防火、防潮、防鼠、防虫和适当的通风设施。

   5.4 卫生设施

   5.4.1 供水系统

   5.4.1.1 葡萄酒厂应有足够的符合GB 5749规定的生活用水。必要时可配备储备用水设备,储水设备要有防污染的措施。

   5.4.1.2 用于冷却、消防、制冷和其他不与葡萄酒接触的用水,必须用单独管道输送,不得与饮用水系统交叉连接,并在管道适当位置设置颜色明显的醒目标志,与生产用水(包括饮用水)管道相区别。

   5.4.1.3 使用循环用水,必须有相应的技术措施,以保证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5.4.2 废水、废气处理系统

   工厂必须有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并经常检查、维修、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废水、废气的排放应符合GBJ 4的规定。

   5.4.3 更衣室    工厂必须设有与生产车间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更衣室应与车间相连接,并设置更衣柜。

5.4.4 厕所、浴室    工厂应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厕所和浴室,厕所和浴室应位置适当、清洁卫生、无不良气味,门窗不直接开向生产车间。厕所必须安装纱窗、纱门,地面应平整,便于清洗、消毒,应为水冲式并设有洗手设施;水门开关应为脚踏式,墙裙应用浅色瓷砖或不透水的相应材料砌成。

   5.4.5 洗手消毒设施    生产区洗刷间应设脚踏式洗手设备和冷热水,暖风吹干设备(或擦手纸),备有供洗刷用的清洗剂和消毒剂,并设废纸接收箱,经常保持卫生。

   5.4.6 照明    工厂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自然采光,车间内的灯具需安装安全防护罩,发酵、灌装、包装车间和成品库应使用防爆灯具。各检验工序可加局部照明。

   5.4.7 通风、除尘    生产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设施,保持空气流通,温湿度适当。凡使用蒸汽或有蒸煮加热的车间应设局部排气设备,凡尘埃较多的工段应安装有效的除尘和通风设备。

5.4.8 废弃物存放设施 工厂应在远离生产车间的合适位置设置废物存贮设施,该设施密闭,便于清理,并能有效地防止害虫孳生和污染原辅料、水源。

5.5 设备和工器具

5.5.1 材料 在葡萄酒生产过程中,凡接触或可能接触葡萄酒的机械设备、管道、容器、涂料和工器具等,必须采用无铅、无毒、无害、无异味、抗腐蚀、易清洗且不与葡萄酒发生不良化学反应的材料(如不锈钢、玻璃及木材制品)。如用其他材料(如钢、铁等),必须涂以无毒、无害、无味、不影响葡萄酒质量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涂料。

5.5.2 设计、构造、安装 所有机器设备、工器具、管道的设计、构造、固定设备和管道安装定位,均应便于拆卸、清洗和消毒。

6 工厂的卫生管理

6.1 保养 工厂的设备、管道、工器具、给排水、供汽系统和其他卫生设施,必须经常保养,定期检修,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良好状态。

6.2 清洗和消毒

6.2.1 葡萄酒厂在生产中所用的机械、设备、容器、管道等的清洗和消毒,必须符合食品生产加工的要求。

6.2.2 生产车间要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各生产班组每班工作结束后必须按规定将操作场地的废弃物、垃圾清除到有关的卫生设施处,保持车间清洁,必要时应对地面、墙壁、设备、管道、排水沟等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6.2.3 更衣室、厕所和浴室应经常清扫、冲洗、消毒。

6.2.4 厂内的垃圾和废弃物必须有专人负责,务必在24h内清理出厂,并对场地进行清扫和消毒。 6.2.5 生产区和库房内禁止吸烟、涕吐、防止失火,保持清洁。

6.3 除害灭虫 工厂应定期或在必要时对厂区和周围地区进行除害灭虫,防止害虫孳生。 6.4 危险品的管理和使用

6.4.1 工厂必须设置专用的库房,并用加锁箱柜存放杀虫剂、化学试剂和其他有毒的物品。这些物品必须贴有明显的毒性标记,由专人保管,并制定使用规则。

6.4.2 在厂区使用各种杀虫剂等有毒药品时,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指定人员使用。使用前应采取妥善措施防止造成污染。剧毒药品的存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条例规定。

6.5 参观 外来人员经获准进入车间(室)参观时,必须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6 卫生监督 葡萄酒厂应根据本规范的内容,制定具体的卫生要求,设立卫生管理机构。厂和车间应配备足够的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按规定的权限和责任监督和检查全厂人员执行本规范的情况。

7 生产人员的卫生要求

7.1 健康要求   凡从事葡萄酒生产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工厂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7.2 卫生教育

7.2.1 葡萄酒厂应经常组织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本规范及有关食品卫生知识,对职工进行卫生安全教育,并定期考核,做到教育有计划,考核有标准,实现卫生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职工的食品卫生意识。 7.2.2 新入厂的工人和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

7.3 个人卫生

7.3.1 生产人员应严格遵守个人卫生的要求,并做到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工作时必须穿洁净的(以浅色为宜)工作衣,鞋(靴);戴工作帽做到不露发;不得穿戴工作衣、帽、鞋进入非生产场所。

7.3.2 灌装工序人员不得涂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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