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对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印刷、使用的管理,依据国家质检总局GB17924-1999《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和蓬莱产区葡萄酒行业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的《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印刷数量、质量和使用,应遵循本办法。
三、专用标志的印刷企业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蓬莱产区葡萄酒行业管理领导小组考核认可。
四、获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必须填写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说明需要的数量。蓬莱产区葡萄酒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负责到经考核认可的印刷单位印制。
五、专用标志的印刷,其大小必须按照标识设计使用的标准比例印刷。
六、专用标志的颜色,必须使用标识设计使用的标准色,形状逼真、字迹清晰,不得有褪色现象出现。
七、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必须在每月的30日前向蓬莱产区葡萄与葡萄酒商会上报专用标志使用月报统计表,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专用标志使用年报统计表,以便对专用标志印刷数量和使用数量进行考核。
八、专用标志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印刷、转让、买卖专用标志,如有违反,商会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建议蓬莱产区葡萄酒行业整顿联合执法小组停止或取消其专用标志的使用资格。
九、本办法由蓬莱产区葡萄与葡萄酒商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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