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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
【大中华食品网】 时间:2009-01-03 来源:本站整理 【收藏本页

蓬莱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二)
 
二十八、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

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有违法所得的: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2 --5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一)生产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生产数额在2--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有违法所得的: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并处1倍罚款;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三)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下的,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一)经营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有违法所得的: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 --5万元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2万元;

(三)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

(一)生产的农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的农产品货值在1 --5万元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的农产品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生产、销售肥料10吨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销售肥料10--100吨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 销售肥料100吨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其中:

(一)生产该肥料产品10吨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该肥料产品10--50吨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该肥料产品50吨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罚款。其中:

(一)生产、销售肥料10吨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销售肥料10--50吨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肥料50吨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发包方违反规定从事土地承包行为的

处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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